商务部:对美日韩等国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央视新闻·2025-11-30 20:54

商务部对进口聚苯硫醚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 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7号公告 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 对原产于日本 美国 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1] - 在复审调查期间 将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 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 各国公司适用反倾销税税率 - 日本公司:东丽株式会社税率为26.9% DIC株式会社税率为27.3% 宝理塑料株式会社税率为25.2% 东曹株式会社税率为25.6% 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税率为33.6% 住友电木株式会社税率为34.5% 其他日本公司税率为69.1% [2] - 美国公司: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税率为214.1% 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税率为220.9% 其他美国公司税率为220.9% [2] - 韩国公司: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税率为26.4% HDC聚合物株式会社税率为32.7% 其他韩国公司税率为46.8% [2] - 马来西亚公司:宝理塑料(亚太)公司税率为23.3% 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税率为40.5%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税率为40.5% [2] 复审调查期 -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3] -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