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发改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旨在建立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帮助其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 - 《办法》共计六章30条,对信用修复总体要求、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办理流程、协同联动、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1] 失信信息分类与公示期限 - 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不同公示期限[2] -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若有必要公示,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2] -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2] -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2] 信用修复申请条件与流程 - 符合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可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2] - 申请条件包括: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并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其他要求[2] - 信用修复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的创新应用,有助于推动多方高效协同和社会共治,消除失信惩戒对破产程序的阻碍,优化资源配置[2] 构建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 《办法》着力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修复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同步生效,解决“一处修复、别处不认”的难题[3] - 要求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各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建立数据共享与更新机制,确保修复状态实时、准确同步[3] - 明确规定当第三方机构公示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不一致时,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并设立相应监督与问责机制,维护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一致性[3] 制度影响与实施进展 - 《办法》被视为一次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升级,通过构建现代化信用修复体系,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为营造更富活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4] - 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新纳入失信名单103.3万人次,连续五个季度下降;同期有111.58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4] - 国家发改委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做好《办法》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5]
“信用重塑”更加规范化
人民日报·2025-12-02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