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打赏,经纪公司要求主播与粉丝“假恋爱”?法院判了
新京报·2025-12-02 15:40
行业运营模式 - 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约定主播每月需完成25天有效直播(每天超6小时)和21条合格短视频,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 [1] - 部分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和打赏收益,要求主播与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以诱导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冒充本人与粉丝互动 [1] - 网络直播行业经济蓬勃发展,但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运营行为,损害网络空间健康秩序 [1][2] 合同条款与纠纷 - 经纪合同约定若主播擅自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1] - 经纪公司在主播拒绝其不当要求后,单方面判定主播的正常直播为“无效”,影响其收入 [2] - 经纪公司因主播停止直播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2] 司法判决与影响 - 法院审理认为经纪公司要求主播建立虚假关系诱导打赏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序良俗原则,构成根本违约 [2] - 法院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 - 司法判决明确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对类似行业行为具有规范意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