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合同到期”为由拒交费败诉,法院:业主实际接受了服务
新京报·2025-12-02 22:19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物业费纠纷典型案例 业主赵某以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底到期为由 拒绝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共4年的物业费 [1] - 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甲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订立 合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提供服务 [1] -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物业公司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定业主赵某应当支付物业费 [1] 法院裁判法律依据 -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进行裁判 该条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 若业主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且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 则原合同继续有效 但服务期限转为不定期 [1] - 法院指出 尽管书面合同已到期 但业主大会未聘请新物业公司 甲公司持续提供服务且业主赵某实际接受了服务 因此赵某负有付费义务 [1] - 法官进一步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按约提供服务后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2] 行业常见纠纷与司法倾向 - 在物业费追索诉讼中 业主常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或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2] - 司法实践表明 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服务且业主接受了服务 即使原合同到期未续签 法院也倾向于支持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诉求 [1][2] - 该案例由法院与住建委联合发布 旨在为物业类纠纷的协同治理提供指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