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央视网·2025-12-04 11:23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三起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典型案例 - 市场监管总局为助力经营主体合规发展,加大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公开力度,选取并公布3起无条件批准的非简易案件典型案例 [1] - 典型案例涉及不同交易类型与行业,包括工业气体领域横向集中和药品零售领域纵向集中等 [1] - 公开案例旨在帮助企业提高申报效率和质量,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并购制度环境 [1] - 案例重点呈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实践中的关注要点与竞争分析思路,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计算、竞争效应评估等 [1] 案例一: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 本案为工业气体领域的横向集中,于2023年申报,经审查被无条件批准 [2] - 交易前,盈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单独控制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后,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盈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市场,该模式主要针对用气量大的大型工业用户 [4] - 基于过去5年中国境内招投标项目数据,以中标产能计算,收购方市场份额为15—20%,被收购方为10—15%,双方合计25—30% [5] - 以中标项目数量计算,双方市场份额均为15—20%,合计30—35% [5] - 交易前HHI指数为1000—1500,交易后为1500—2000,ΔHHI为300—500 [5] - 尽管合计市场份额和HHI变化显示可能存在单边效应,但经全面分析认为集中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5][6] - 主要分析依据包括:市场存在有效竞争约束、集中双方不存在紧密竞争关系、下游客户具备显著的买方力量 [6] -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招投标市场的横向集中,即使合计份额超过25%或市场结构改变较大,也需结合市场特点进行深入分析 [7] 案例二:高济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 本案审查关注横向与纵向集中,于2023年申报,被无条件批准 [8] - 交易后,收购方高济医药有限公司取得被收购方51%股权,并实现单独控制 [9][10] -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药品批发、药店药品零售、线上药品零售市场 [11] - 药品批发和线上药品零售的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药店药品零售的地域市场为城市市场,具体包括武汉市、襄阳市等五市 [12] - 在药品批发市场,双方2022年市场份额均为0—5%,合计0—5% [13] - 在线上药品零售市场,收购方份额为10—15%,被收购方为0—5%,合计10—15% [14] - 在药店药品零售市场,于武汉市双方合计份额为5—10%;在襄阳市,被收购方份额为40—45%,收购方无业务 [15] - 对于药品批发与药店药品零售的纵向关系,尽管在下游襄阳市份额达40—45%,但分析认为集中后实体不具备实施客户封锁的能力 [17] - 主要理由包括:下游采购量仅占上游全国市场的0—1%、下游市场进入门槛低且有5—10家新进入者、上游竞争者均为大型医药集团且销售渠道稳定 [17] -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下游市场份额较高的纵向集中不必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需结合多方面因素分析 [19] 案例三: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购河北格锐恩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案 - 本案审查关注横向与纵向集中,于2023年申报,被无条件批准 [21] - 交易后,收购方与存续股东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共同控制被收购方 [22] -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再生钢铁原料市场和粗钢市场,两者存在纵向关联,地域市场均界定为中国境内 [23] - 在再生钢铁原料市场,2022年收购方份额为15—20%,存续股东(含被收购方)为0—5%,双方合计15—20% [24] - 交易后HHI低于1000,ΔHHI远低于100 [24] - 在粗钢市场,2022年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15—20%,交易后HHI低于1000,ΔHHI介于100—200 [25] - 从横向关系看,集中不会产生单边或协调效应,因市场结构未显著改变且其他竞争者能构成有效竞争约束 [25] - 从纵向关系看,集中后实体在上下游市场份额均为15—20%,不具有市场控制力,推定不具备实施封锁的能力 [25] -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市场份额较低的横向和纵向集中,一般可推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无需进一步考虑市场进入等抵消性因素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