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防范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39] 业务定义与分类 -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 融资租赁业务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 [2] -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纳入经营租赁会计科目核算的,为经营性租赁业务 [2] 尽职调查要求 - 公司需建立租赁物、承租人准入管理政策并定期更新 [5] - 公司需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调查的独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 - 尽职调查需至少双人共同实施,并对租赁物、承租人进行现场调查,形成书面报告 [6] - 对于批量化或标准化业务,可通过非现场调查核实,但需审慎确定可简化调查的业务金额上限 [6] - 公司需对租赁物适格性进行调查,确保其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产生使用收益 [6] - 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需确保租赁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6] - 公司需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评估部门及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7] - 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可根据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确定租赁物价值;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以承租人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价值 [7] - 公司需对承租人生产经营、信用资质、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重点关注融资需求真实性及现金流对租金的覆盖情况 [8] - 与厂商合作时,需对厂商经营状况、市场声誉、产品竞争力等进行调查;若厂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还需调查其财务状况和租赁物处置能力 [9] 审查审批与授信管理 - 公司需建立以租赁物和承租人分析为核心的审查框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10] - 公司需建立符合业务特点的承租人授信管理机制,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原则 [10] - 业务金额需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审慎确定,严禁先定金额后定租赁物价值 [10] - 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业务金额应根据实际支付价款、运输安装费、税费、保险费等审慎确定 [10] - 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 [10] - 对于批量化或标准化业务,可通过线上自动化方式审批,但需定期评估模型有效性并建立人工复审机制 [12] - 业务审批需遵循审查审批分离、分级授权审批原则,审批权限不得授权给住所地以外的异地团队 [11] 合同订立与执行 - 融资租赁及相关合同需以书面形式签订 [14] - 合同中需明确租赁物基本信息、租赁期限、业务金额、资金用途、租金计划、支付方式等内容 [14] - 经营性租赁合同还需明确维修保养、保险责任、退租条件、违约救济等内容 [14] - 与厂商合作需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合作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解决等内容;若厂商承担回购责任,需明确风险收益分担方式和比例 [15] - 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15] - 租金支付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两次,应与承租人或租赁物的运营收入现金流相匹配 [15] - 收取租赁保证金需在放款前收取,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 [15] - 收取咨询服务费需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以租收费 [16] - 公司需依法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以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17] - 资金发放前需确认承租人满足提款条件,并加强支付管理 [17] - 直接租赁资金原则上应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售后回租业务中,若承租人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需委托银行进行账户资金监管或受托支付 [17] 租后管理 - 公司需建立租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通过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分析 [19] - 需密切关注租赁物运行状态、经营效益和市场环境,可安装定位装置、智能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20] - 需持续监测租赁物价值波动,评估其对债权的覆盖水平 [20] - 需加强项目租金来源管理,动态关注租赁物运营现金流、项目运营收入现金流等 [20] - 租赁期限届满,需按合同约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或资产交接手续 [20] - 公司需建立租赁物取回、保管、处置制度和程序,提升资产价值和处置收益 [21] - 对于承租人申请重组,需审慎评估并合理确定重组条款 [22] - 展期后剩余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23] - 承租人出现违约,公司应及时采取停止放款、收取罚息、提前收回租金、终止合同、取回租赁物等措施 [23]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 公司需对租赁应收款建立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 [25] - 需建立健全涵盖客户、行业、区域、租赁物等多维度的业务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 [26] - 需建立科学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26] - 与关联方开展业务需符合监管规定,确保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规避关联交易监管 [27] - 需明确经营性租赁业务限额管理政策,制定租赁物准入制度 [28] - 需加强经营性租赁资产的估值管理,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价值重估,对价值波动较大的需提高重估频率 [28] - 需对经营性租赁资产开展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28] - 开展境外业务前需制定发展战略,建立内部准入制度和授权管理体系,并加强国别风险管理 [28] - 需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28] - 内部审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审计频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29] - 需建立健全激励考核及问责机制,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29] - 需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制度,加强行为排查,严防收取贿赂、合谋骗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29] - 需加强对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不得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审批等核心风控环节外包 [30] - 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 [31] - 需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防范非法集资等相关法律法规 [31] - 需建立健全覆盖业务全流程的信息科技管理系统 [31] - 需建立融资租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32] 监督管理与适用范围 - 公司需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报告 [34] - 监管机构有权对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4] - 公司业务需遵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拨备计提、风险集中度等监管指标要求 [34] -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本办法 [36] - 公司及其设立的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的跨境、境外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本办法 [37] -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3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租赁物、承租人准入管理政策并定期更新
智通财经网·2025-12-05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