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并购重组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制度安排 其核心作用在于实现跨企业、跨领域、跨区域的创新资源高效配置[1] - 在新质生产力时代 并购重组需进行战略转向 从规模型扩张走向创新型整合 从财务投资转向战略科技布局 从产业链配套迈向生态系统构建[2] - 法律服务机构在并购重组中的战略地位凸显 应超越传统服务思维 担当“制度工程师”角色 设计新质生产力友好型的并购结构[3] - 各方需协同合作 以并购重组为动力 以制度创新为支撑 共同塑造中国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新优势[3] 并购重组与新质生产力的关系 - 新质生产力是以研发、算法、数据、算力等为核心要素 创新引领、科技主导、生态协同的优质生产力[1] - 任何单一企业都难以仅凭内部研发支撑全面创新 必须依赖并购重组这类能打破壁垒、促进要素优化组合的关键制度工具进行资源整合[1] - “十五五”时期是中国产业体系向新质生产力跃迁的关键窗口期 并购重组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安排[1] 并购重组的战略转向维度 - 从“规模型扩张”走向“创新型整合”:更加强调技术互补、平台整合与生态化运营 例如英伟达通过一系列并购从硬件公司蜕变为全球AI基础设施提供者[2] - 从“财务投资”转向“战略科技布局”:使并购成为重要的外生增长变量 例如微软收购OpenAI以及国内新能源企业收购储能企业以构建闭环生态[2] - 从“产业链配套”迈向“生态系统构建”:通过并购形成算力、科研、绿色供应链等跨领域协同的创新体系[2] 国际经验与制度对标 - 美国的“创新-并购双轮驱动”模式、欧盟为打造“欧洲冠军企业”而推动的跨国整合、以及日韩在产业政策引导下的财团式并购 都说明利用并购重组推动技术跃迁是全球共性规律[2] - 中国在推进制度型开放过程中 需要更好地对标国际规则[2] 法律服务机构的角色升级 - 并购重组本质上是法律问题 律所应超越传统服务思维 担当起“制度工程师”的角色[3] - 律所应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的战略法律判断 设计新质生产力友好型的并购结构 包括技术镜像协议、ESG条款、跨境架构等[3] - 律所应积极参与地方产业重组与法律制度创新 帮助企业应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审查与合规要求[3] 构建协同发展体系 -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需要以并购重组为动力 以制度创新为支撑[3] - 需要通过政府构建友好环境、企业提升整合能力、资本市场提供支持、专业服务机构贡献智慧 形成协同体系[3]
周汉民:推进企业并购重组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
新华财经·2025-12-08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