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背景 - 某公司与员工何某于2023年9月20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 [1] - 2024年3月15日,公司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为由决定不予录用何某,并于3月22日向其送达辞退通知,评估表显示何某试用期综合评分为50分且无本人签字 [1] - 2024年4月10日,何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其2024年3月1日至22日工资差额676.5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63.92元 [2] -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判决维持仲裁裁决,公司随后提起上诉,截至名誉权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劳动争议二审尚未立案 [2] 网络言论与名誉权诉讼 - 2024年9月11日起,何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视频,内容包含公司辞退通知、仲裁文书等,并配以“勇敢维权”、“违法辞退”及公司标签 [3] - 何某在视频评论区回复称,考核无书面依据且未签字,全凭领导主观评价,并表示发布视频是为了“讨个公道” [3] - 2024年12月18日,公司向何某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删除不实言论,但何某未予理会,截至诉讼时相关视频均未删除 [4] - 公司认为何某的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 [4] - 何某辩称其只是陈述被违法辞退的事实,且相关判决已确认该事实,并未侵害公司名誉权 [4] 法院审理与判决要点 -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需综合考虑行为是否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 [5] -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其经营是否守法的评论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言论自由 [5] - 法院指出,本案是名誉权纠纷而非劳动争议,不能以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苛责作为自然人的何某 [6] - 何某公开仲裁裁决书的行为不违反规定,因其不属于相关司法文书公布规定的约束主体,且文书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6] - 何某在公布裁决书时未片面截取内容,并在评论区说明案件仍在上诉中,公众可结合信息自行判断,其行为未虚构事实或侮辱公司形象 [6] 法院对侵权主张的具体分析 - 法院认为,公司的试用期评估表中个人能力、业务素质、思想品德、考勤纪律四项为主观评价,在无客观证据且未经何某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评定为不达标,从何某角度看认为属于非法辞退具有一定事实基础 [7] - 仲裁书显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具有违法性,尽管公司不认可裁决,但何某作为被辞退劳动者,据此认为公司违法辞退并表达出来,不具有诽谤恶意 [7] - 何某部分言论如“公司恶心到什么程度”言辞激烈,用词失范,但其发布内容主要围绕自身被辞退及维权经历分享,有一定事实基础,并非恶意诋毁 [8] - 何某的行为不存在明显恶意丑化公司人格或严重偏离公正理念的情况,不宜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8] - 公司诉请赔偿1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及该损失与何某言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8] -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8] 案件延伸观察 - 法院指出,何某的言论虽不构成法律上的名誉侵权,但其部分言论有失妥当,存在挑起舆论风波、引导公众对立面的倾向 [9] - 争议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理性方式解决,而非利用网络激化矛盾,何某拒绝删除视频的做法既不能解决争议,还可能加深矛盾并挤占公共网络资源 [9] - 倡导广大网民理性表达,尊重他人,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9]
被辞退后网上发帖,这样“吐槽”算不算侵权?
人民网·2025-12-09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