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是阐述中国共产党对公款旅游问题的纪律规定与整治实践 强调必须严肃查处利用公款进行直接或变相旅游的行为 并详细解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的沿革、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4][5][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对公款旅游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5] - 具体违纪行为包括: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参加所管理企业或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5] - 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 纪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 2003年《条例》将公款旅游行为规定在“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条款中 [7] - 2015年修订时将相关内容单列为一条 并吸收了《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内容 [7] - 2018年修订时新增了隐形变异问题的表现形式 如以学习培训为名变相旅游等 [7] - 2023年修订时在出国(境)旅游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违纪主体 [7] 公款旅游的行为类型 - 直接组织、参加公款旅游 关键判断在于是否使用了公款 [8] - 变相公款旅游 包括巧立名目的“借壳游”、“傍会游”、“顺道游”以及以集体活动为名的“福利游” [9] -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例如擅自改变地点或压缩公务时间用于游玩 [10] - 参加所管理企业或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费用由这些单位公款支付 [11] - 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如以考察、招商等名义组织无实质公务的出国(境)活动 [11] 违纪构成要件 - 违规性方面 须有公款旅游的客观行为 且情节较轻即可构成违纪 [12] - 有责性方面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即明知违反规定仍故意实施或不予制止 [14] - 责任主体须是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认定需结合其具体作用和证据 [13] 行为认定与费用处理 - 需区分“参加所管理企业组织的考察借机旅游”与“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 前者侵犯公款管理制度 后者侵犯职务廉洁性 [15] - 对公款旅游费用 应准确认定数额并责令退赔 无法准确认定的 可按折价数额作主动登记上交处理 [15]
明纪释法丨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公款旅游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2-10 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