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管与司法指引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旨在统一裁判规则 引导纠纷预防化解 回应物业费催收 合同终止后交接难等群众关注问题[1] - 最高法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应对物业领域新情况新问题 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1] 物业费催收的合法边界 -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卡 电梯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此类行为被认定为基于合同债权不当限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缺乏法律依据且超出合理必要限度[1][2] -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 供水 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2] - 物业费催缴应采用合理合法方式 经催告后业主仍不支付的 物业服务人应通过调解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途径维权 而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2]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义务 - 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 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并完成资料 用房及相关设施的交接[3][4] -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拒不退场 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3][4] - 部分原物业服务人因利益冲突拒不退场交还资料 造成新物业服务人难以顺利开展工作 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按期退场 规范服务行为[4] 业主共同决定的法律效力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5][6] - 原物业服务人非小区业主 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约束 与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无权起诉请求撤销或确认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效[5][6] - 如果原物业服务人认为合同解除造成损失 可以另行主张 本案明确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不能提起诉讼 有利于维护业主大会决定效力 保障业主共同管理权[6]
物业纠纷该注意哪些维权要点(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2025-12-11 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