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助人发生意外,检察办案平衡法理情
人民网·2025-12-11 08:59

案件核心事实与背景 - 2024年5月31日,杨某驾驶载货电动三轮车,出于善意主动搭载同村村民姜某(65岁)和张某(64岁)前往参加葬礼 [2] - 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杨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盘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杨某本人受伤、姜某脑挫伤等多处受伤、张某多发脑挫伤并多处骨折 [2] - 张某送医后因伤情严重治疗无望出院,并于次日在家中死亡 [2] -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 案件审查与关键证据 - 因被害人张某遗体已火化无法尸检,检察院主动参与会商,指导公安机关围绕张某死亡前伤情等级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固定证据 [3] - 公安机关调取了抢救病历、诊断证明、现场监控等证据,并组织专家论证,最终依法确认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3] - 审查发现杨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拨打救援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3] - 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及其他被害人均对其表示谅解 [3] 检察机关的处理考量与决定 - 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无偿邀请他人搭乘的行为本质上是基于善意的邻里互助,处理此类案件应充分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案件背后的伦理亲情,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 [4] - 2024年4月,兰山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并确认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交警、被害人近亲属、村委会人员及村民代表等参与 [5] -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对杨某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也对其邻里友善互助及案发后的积极表现予以肯定 [6] - 鉴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善意助人过程中,且杨某具有自首、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情节,检察院提出了不起诉处理意见 [6] - 听证员一致同意该意见,认为不起诉处理褒扬了互帮互助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导向,听证会后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6] 案件延伸的社会治理行动 - 为延伸办案效果,检察院协同交警部门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电动三轮车违规载客、无证驾驶等安全隐患,共同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7] - 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劝阻和查处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就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以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出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