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
新华财经·2025-12-11 15:50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 旨在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 [1] - 政策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电力中长期及现货电能量交易 [1] 集中报价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 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报价行为 [1] - 适用对象不包括分布式新能源及“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项目 [1] 参与主体的资格与规模限制 - 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其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的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1] - 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位于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 [1] - 明确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的集中报价行为 [1] 市场公平与反垄断规定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1] - 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 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影响或其他不适合开展集中报价的 不得集中报价 [2] 管理与运营框架 - 集中报价工作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 [1] -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 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 [1] - 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 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