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公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智通财经网·2025-12-12 20:53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明确托管职责、管理要求和监管框架,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存量业务有三年整改期 [1][24] 总则与基本原则 - 办法旨在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依据《民法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 托管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2] - 托管产品范围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如资产管理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如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年金、保险资金等) [2] - 托管产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未上市股权、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 [2]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确保管理水平与业务规模、复杂度匹配,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2] - 托管产品财产与银行自有财产及其他托管产品财产相互独立,不属于银行清算财产 [3]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 托管职责与禁止行为 - 商业银行可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4] - 开展托管业务必须签署托管合同,合同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托管职责、违约责任等内容,银行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评估 [4] - 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含非标资产时,银行需评估自身能力,并评估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 [4][10] - 商业银行为非标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时,需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风险 [5] - 需为不同托管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确保财产完整独立,资金账户名称需与产品名称相对应 [5] - 需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 [5] - 需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结算条款和资金划拨职责,由托管人负责划拨资金,避免挪用,且未获授权不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 [5][6] - 提供会计核算服务需为每只产品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并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财务数据 [6] - 提供资产估值服务需在合同中明确估值细节,使用模型需审慎,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应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 [6] - 需在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职责,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披露,并对需复核的信息进行复核 [7] - 需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流程,监督内容可包括投资范围、比例、限制、关联交易等,不得提供无法有效履职的监督服务 [7] - 发现托管产品违规投资应拒绝执行,已成交或无法拒绝的应及时提示相关方 [8] - 需妥善保存托管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10年以上,托管机构变更时需配合移交 [9]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多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产品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提供担保或承诺收益、垫付资金或提供流动性支持、参与投资决策、保证信息真实性或资金来源合规性等 [9]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混同管理托管财产与自有财产、混同管理不同产品财产、侵占挪用产品财产、非法利用内幕信息谋利、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交换等 [1][10] - 产品管理人出现特定情形时,银行应采取保护财产安全的措施,并有权在保障投资者权益前提下终止托管服务 [10] 业务管理要求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符合多项要求,包括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内控、审慎指标达标、设有专营部门、配备充足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固定场所与安防设施、高效信息系统等 [11][12] - 托管业务信息系统需安全高效,具备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业务连续性管理、能与金融基础设施系统对接等 [12] - 开办托管业务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持续符合相关条件 [13][14] - 开展不同产品托管业务还需符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15] -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 [15] - 需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管理制度、流程、风控、内控、信息系统、网络与数据安全的统一管理 [16] -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员管理、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并制定应急预案以防范声誉风险演变为流动性风险 [17] - 需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 [16] - 需制定并实施客户、产品、资产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制定禁止性负面清单,不得托管违法违规设立、管理人不具备资质或无法正常展业的产品 [17] - 需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场所、账户、数据、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托管关联方产品时需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 [17] - 发现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借助银行品牌进行不当营销时,应督促纠正,未纠正的可终止合作 [17] - 需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托管业务总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业务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 [17] - 发生特定情形时,需及时向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的监管部门报告,如管理人违规投资拒不纠正、发布未经复核的估值、失联等 [18] - 需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 [18] - 业务考核评价应体现合规导向,不得与其他业务挂钩考核 [18] - 需从托管业务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违法违规、操作错误等造成的损失,并审慎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计提资本 [18][19] - 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业务数据与客户信息,不得违规收集、使用、传输信息 [19] - 需建立托管业务内部和外部审计机制,定期审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19] - 需依法核实资金账户开户意愿,规范管理预留印鉴、对账、销户、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20] - 托管业务服务价格需遵守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0]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和跨部门协作,将业务合规性和审慎性纳入监管评级,对不符合资质或能力要求、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银行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措施 [21] -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管机构可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有效整改或行为严重危及银行稳健运行的,可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21]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1] - 商业银行需依法向监管机构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21][22] - 银行业自律组织可对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22] 适用范围与施行安排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展托管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 [23] -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4] -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需自施行起三年内整改完成 [24] - 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银行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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