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0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网站·2025-12-16 15:40

最终裁定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反倾销税征收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具体反倾销税税率在公告附件2中列明 [7]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8] - 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11]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英文名称为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5] - 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特定加工状态的肥猪肉、猪脂肪、肠、膀胱和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6] - 产品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的非猪产品不在调查范围内 [6] 追溯征收与过渡安排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确定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10] - 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的部分将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10]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0]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2]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3] - 对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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