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自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智通财经网·2025-12-16 15:45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表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 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 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反 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 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 价格从价计征。 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0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 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 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9 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