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自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智通财经网·2025-12-16 15:45

核心裁定与措施 - 中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 根据裁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1][3][12]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为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4][5][6] - 产品具体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猪脂肪及猪的肠、膀胱和胃等副产品 [6]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7] 征税执行方法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1][9] -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之和 [1][9] -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具体反倾销税税率在公告附件2中列明 [8] 追溯征收与期限 - 对自2025年9月10日(初裁后)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多退少不补 [10]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1]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 为期5年 [12]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3]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14] - 对终裁决定及征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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