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网站·2025-12-16 16:10

最终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14] 调查与裁决时间线 - 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14] - 2025年9月5日 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存在因果关系 [1][14] - 本案调查结束 商务部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 [1][11][14]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11]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8] -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8]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10]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包括鲜 冷 冻猪肉 鲜 冷 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 冷 冻 干 熏 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不带瘦肉的肥猪肉 猪脂肪及猪的肠 膀胱和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6] - 产品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的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6] 反倾销税追溯与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确定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10] - 在此期间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部分及多征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10]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0]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0]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10] -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