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陕西日报·2025-12-18 08:23

法规概述 - 陕西省修订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2] - 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22] 核心原则与责任体系 - 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对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3] - 预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3]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3] 政府职责与保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制定工作规划、提供财政保障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4] -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进机制[3] - 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并提供政策支持[4] 教育体系相关要求 -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并聘任法治教育教师[12] - 学校应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开设课程并提供心理辅导场所与筛查服务[14] - 教育部门应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15] - 中小学校应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 并可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13] - 教育部门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9] 家庭监护职责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应树立优良家风并关注未成年人身心状况[11] - 父母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并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1] - 父母不得以分居或离异为由拒绝或怠于履行相关监护职责[11] 专门教育与矫治体系 - 省人民政府应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负责开展专门学校入校和离校评估[10]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经评估同意后可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25] - 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经评估同意后可进行专门矫治教育[26] 社会参与与支持服务 - 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8] -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提供司法社会服务[33] - 应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志愿者队伍建设[34] - 发挥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功能 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建立分类处置制度[35] 网络与特定风险防控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预警、识别和处置机制[16]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16] - 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 公安机关会同多部门建立禁毒教育衔接机制[17] 不良与严重不良行为干预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应立即报告[20] -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可依法予以教育惩戒或采取管理教育措施[21] -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24] 司法与矫正环节措施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指派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 -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并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开进行[28] - 未成年人犯罪等记录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封存[31] -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提前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30] 监督与法律责任 -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37] - 学校不履行预防工作职责的 由教育等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39]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将被责令改正 玩忽职守等将依法给予处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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