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允许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以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1] -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业务范围与资格 - 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及上交所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开展业务 [1] - 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1] -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1] 参与方式与流程 - 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1] - 通过QFII/RQFII渠道参与业务的,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规定办理 [2] - 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2] 协议与备案要求 - 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需与委托的证券公司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2] - 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 [2] - 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2] 中介机构职责 - 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需遵守规则,勤勉尽责,管理境外投资者的申报和交易行为,发现违规需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3] - 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需遵守中国结算规则,加强结算风险管理,对风险隐患需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3] 监管与合规 -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业务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1] -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将对相关交易、登记、结算行为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3]
上交所与中国结算发布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相关事项
新华财经·2025-12-19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