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王启荣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2-22 17:53
案件定性 - 王启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2] - 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2] 违纪违法事实 -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辜负组织培养,对抗组织审查 [1]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1] - 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1] -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 [1] -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处理决定 - 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安徽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启荣开除党籍处分 [2] - 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 - 终止其安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宿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 [2]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 - 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安徽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