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迎监管新规:企业总部不得当“甩手掌柜”
新京报·2025-12-23 17:33

政策法规出台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并推动食品安全管理向精细化、系统化发展 [1] - 新规旨在解决部分企业总部存在的“只收费、不担责”和“重扩张、轻管理”等问题 [1] 核心管理要求 - 新规明确构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与门店三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 - 强化企业总部作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中枢”的角色,禁止其充当“甩手掌柜”,要求其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风险防控制度 [2] - 总部需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履行主体责任 [2] - 对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总部需建立供应商准入与退出机制,并落实从出库、配送到门店收货的全流程联单记录制度 [2] - 推行“三级贯通”管理模式,要求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2] - 要求实现风险信息上下贯通、管控措施逐级监督,形成“发现问题—上报反馈—系统整改”的闭环管理 [2] 法律责任与惩处 - 新规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新增对企业总部未履行培训考核义务、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2] - 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检查评价等行为将依法严惩 [2] -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政策实施与目标 - 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与培训,指导行业协会与企业落实新规 [3] - 政策目标是推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现管理更规范、责任更清晰、风险管控更有效 [3] - 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3]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迎监管新规:企业总部不得当“甩手掌柜”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