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源代码空间内发“恶评”,算商业诋毁吗?
人民网·2025-12-24 09:02

案件核心判决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需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1] - 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4] 案件背景与争议 - A公司与B公司均为SVG编辑器行业的知名企业 [1] - A公司发现,在与B公司合作的各大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源代码公共空间内,出现了指责A公司抄袭的评论,如“A公司编辑器你抄够了没” [1] - A公司认为B公司此举导致其客户流失、商业信誉受损,故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删除言论、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2万余元 [1] - B公司辩称其评论基于一定事实(双方产品视觉上相同或相似),且评论位于源代码公共空间,一般公众无法查看,需通过“搜索关键词”才能发现,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 [2] 法院对“传播”行为的认定 - 法院认定商业诋毁的“传播”不限于传统大众媒体和人际传播,信息在特定群体内流动或与外部环境交互也属于传播 [2] - 案涉评论至少能在三类人群中传播:SVG编辑器行业从业者或学员、B公司SVG编辑器用户、与B公司合作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 [2] - 法院认为,源代码公共空间内言论虽存在受众少、传播范围窄的特点,但不能仅以此否定传播行为的成立,本案属于新类型传播 [2][5] 法院对评论性质的认定 - 法院认为B公司指责A公司抄袭的评论,既无行业普遍认同,也无鉴定机构比对报告或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仅基于个人评判,存在模糊性和片面性 [3] - 在未全面披露有效信息供受众客观判断的情况下,此类评论极易导致A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产生其存在抄袭事实的印象,故应认定为误导性信息 [3] - 法院指出,指控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抄袭是非常严重的控诉,一旦在特定群体中传播,将影响客户选择,导致竞争对手丧失大量潜在交易机会并损害商誉 [5][6] 判决结果与行业启示 - 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其SVG编辑器代码中的相关评论,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 [3] - 法院在确定11万元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该新类型传播方式受众少、传播范围窄的特点,以及传播范围与责任承担的适配度 [3][5] - 本案表明,源代码公共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凡是能够产生信息交互的场域,都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5] - 合法的商业评论应目的正当、基于事实真实、言论客观全面且有据,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扰乱正常竞争秩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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