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央视网·2025-12-24 10:14

最高检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常态化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旨在展示检察机关在涉黑涉恶案件定性、组织成员认定上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不漏不凑的原则 [1] - 案例强调依法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犯罪团伙 并根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不同层级和地位作用 实行分层分类处理 [1][2] 案例一: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组织概况与犯罪活动: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0年左右在广东东莞大朗镇新马莲村一带形成 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驱赶吞并其他赌场 非法开设赌场并收取干股 组织架构明确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6][7] - 经济规模与危害:该组织非法所得高达1800万元 十余年间共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24起违法犯罪 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6人轻微伤 对当地赌场形成实际控制 [7] - 案件侦办与判决: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发现线索并引导侦查 最终认定26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组织者王某一审被判死缓 二审因立功改判无期徒刑 其余成员获刑十六年至十个月不等 [8][13] - 履职关键点: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普通案件敏锐发现涉黑线索 并运用数字检察平台进行关联案件串并和资金穿透分析 准确认定组织在首要分子服刑期间仍具持续稳定性 以及通过暴力威胁实现对行业的非法控制 [9][10][12] 案例二:陶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组织概况与犯罪活动:以陶某彬、胡某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安徽宣城存续近20年 成员达32人 早期通过暴力犯罪积累恶名 后期转向开设赌场、组织卖淫、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以牟取经济利益 [17][18][19] - 经济影响与“保护伞”:该组织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部分用于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 共实施各类违法犯罪60余起 造成22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10人) 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 [18][19] - 案件判决与“破网打伞”:一审判决陶某彬、胡某国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查处包括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某在内的7名司法工作人员“保护伞” [20] - 履职关键点:检察机关依法认定组织骨干成员在不同发展阶段存在新旧更替但不影响组织稳定性 并准确认定部分成员已脱离组织 同时通过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协作 深挖并查处“保护伞”推动涉黑案件查清查实 [22][23][25] 案例三: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 组织概况与犯罪活动:以闪某招、闪某申为首 以宗族关系为纽带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河南社旗县唐庄乡地区活动20年 共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11起违法犯罪 造成2人轻伤、1人轻微伤 [32] - 组织形态认定:检察机关认定该团伙结构松散 无明确首要分子和稳定层级分工 违法犯罪多临时起意 非法所得随得随分 未用于维系组织发展 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而非犯罪集团 [35] - 成员范围认定:从移送审查的12人中 依法认定5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对仅利用团伙恶名或临时被纠集参与少量犯罪的人员不予认定 [36] 案例四: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 组织概况与犯罪活动:以成年人姚某为纠集者 包含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活动 通过组织未成年学生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并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10余起暴力犯罪 [40] - 社会危害:该团伙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 16名未成年人辍学 并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 对当地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40][42] - 未成年人认定与处置: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后 对身心成熟、加入意愿强烈、作用明显的2名未成年人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对仅出于好奇被临时纠集的未成年人则不予认定 并对涉案成年人从严、未成年人从宽分层处理 [43][44] - 综合治理: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暴露的行业监管问题制发检察建议 联动多部门对涉案辍学未成年人开展帮教返学工作 并建立临界预防和校园法治预警机制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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