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 过火面积不得回避弱化刻意隐瞒
大众日报·2025-12-25 08:5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 过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实施严肃行政处罚和严厉刑事追责,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 政、舆论等手段,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整改火灾事故隐患和消除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生产经营性火 灾事故发生。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但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特别复 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 提级调查。 《办法》明确了分级调查处理原则。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权限,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特别重大事 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杨成) 《办法》在提升信息透明度、准确度上持续加力。《办法》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事故信息报告和统 计录入时应明确事故造成的过火面积,并根据过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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