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观点 - 四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旨在通过加强财政金融与就业政策协同 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以加力支持就业创业[1][3] 总体要求与原则 - 坚持服务实体与支持就业融合发展 政府性融资担保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支持[3] -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有机统一 强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传导和体系引领作用 金融机构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4] - 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统筹兼顾 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并强化科技赋能 同时坚守风险可控底线[4] 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支持措施 - 探索设立融资担保就业贡献度指标 构建可量化考核的指标体系 用于衡量带动就业情况并强化正向激励[5] - 优化融资担保资源配置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分配再担保业务授信额度时 新增就业贡献度指标作为重要影响因素[5] - 实施差异化再担保费优惠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就业贡献度对合作机构分档给予差异化优惠 最高不超过20%[6] - 创新专项金融产品服务 鼓励制定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专属服务方案 探索开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的金融产品 开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6] - 降低融资担保门槛 逐步减少或取消对相关企业的抵质押反担保要求 弱化盈利考核 加大对首贷首担客户的开拓力度[6] 对重点群体创业的支持措施 - 支持重点人群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地方支持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等)申请贷款[7] - 积极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十类重点就业群体及其吸纳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 重点支持初创期企业[7] - 降低创业群体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地方探索减收或返还担保费 推动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给予再担保费差异化优惠[8] - 加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统筹财政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费奖补、担保基金补充及信息化支持等工作[1][8] - 提升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效率 建立“快审、快批、快保、快贷”机制 推广线上化及银担合作“总对总”模式[8] 信息与数据支撑体系建设 - 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鼓励建立资格审核、贷款发放、担保增信、财政贴息等数据共享平台[9] - 优化数字化平台建设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 机构利用就业人数、社保缴纳、代发工资等大数据推动服务向“数据驱动”转型[9] 组织实施与保障 -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地方财政、人社、央行分支机构完善协作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正向激励并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信贷资源投向普惠领域[11] - 强化绩效考核引导 地方财政部门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促进就业创业成效纳入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与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11]
四部门: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