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背景 - 中方反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实施 [1] - 反制措施是对美国向中国台湾地区大规模出售武器的回应 美方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严重干涉中国内政 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 受反制措施影响的企业 - 共有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被列入反制清单 [1] - 对清单内企业采取的措施包括 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并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合作等活动 [1] - 受制裁企业包括大型国防承包商 如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 [1][2] - 受制裁企业包括海事服务与船舶设计公司 如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吉布斯与考克斯公司 [1][2] - 受制裁企业包括无人机技术公司 如蒂尔无人机公司、I领域公司、蓝力技术公司 [1][4] - 受制裁企业包括电子战与反无人机公司 如伊庇鲁斯公司、迪德罗恩公司 [1][4] - 受制裁企业包括海事技术公司 如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潜航技术公司 [1][4] - 受制裁企业包括航空航天与技术服务公司 如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VSE公司、塞拉技术服务公司、高点航空技术公司 [1][2][4] - 受制裁企业包括控股与投资公司 如红猫控股公司 [2] - 受制裁企业包括软件与人工智能公司 如万拓公司、菱形力量公司、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 [1][4] - 受制裁企业包括半导体技术公司 如英特磊公司 [4] 受反制措施影响的个人 - 共有10名美国军工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反制清单 [2] - 对清单内个人采取的措施包括 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合作等活动 以及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2]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创始人 如安杜里尔公司创始人帕尔默·卢基、菱形力量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安舒曼·罗伊 [2][4]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如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迈克尔·卡诺维尔、VSE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约翰·库默、万拓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丹·斯穆特、迪德罗恩公司首席执行官阿迪亚·德瓦拉孔达 [2][4]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总裁 如蒂尔无人机公司总裁米奇·麦克唐纳、高点航空技术公司总裁安·伍德 [2][4]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 如L3哈里斯技术公司副总裁、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约翰·坎蒂伦 [2]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如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杰伊·霍夫利奇 [4] 反制措施的实施时间 -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1][2]
外交部发布关于对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