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旨在强化反垄断执法 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以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 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1][23] - 修订后的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将取代2023年3月公布的旧规定 [1][21] 执法架构与职责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1] -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执法工作 [1] - 市场监管总局直接负责调查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或案情较为复杂及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行为 [2]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查处范围或有必要由总局查处的 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1][2]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11] 被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类型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包括通过拒绝审批、限制投标人条件、设置不合理项目库等方式 [4] - 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 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或实行不平等待遇 [5] -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包括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行政许可 设置关卡 或要求优先采购本地商品等 [6] - 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 包括不依法发布信息、限制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资质或评审标准等 [7] - 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8] - 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10] - 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0] 案件调查与处理程序 - 案件线索可来源于职权发现、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或下级报告 [12]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 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调查 [12][13]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或发现线索 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级部门 [14] -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必要调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期间被调查单位已停止行为并消除限制的 可以不予立案 [15][16] - 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事实不清晰的举报 执法机构可通知举报人补正 [17] - 立案后 执法机构应及时调查 依法收集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6][18] - 市场监管总局可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省级部门也可委托下级部门调查 [19] -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陈述意见并提出证据 [19] 调查结果与处理建议 - 经调查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20] - 调查期间 若被调查单位主动停止行为、消除限制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且不存在特定严重情形的 执法机构可结束调查 不再提出处理建议 [20] - 经调查认为不构成相关行为的 应当结束调查 [21] - 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制作行政建议书 载明主送单位、被调查单位、违法事实、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处理建议及依据、改正时限等事项 [21][22] - 被调查单位应按照行政建议书的要求落实改正措施 并限期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执法机构 [21] - 对于存在特定严重情形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作行政建议书时 一般应一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并可将建议书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28]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调查前 应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提出建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备案 [23] - 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依法向社会公布 [24] 执法措施与制度衔接 -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 通过提醒督促、挂牌督办等方式预防和制止相关行为 提高执法效能 [29] - 约谈被定位为全流程均可使用的执法措施 执法机构可对涉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约谈情况可通报上级机关并可公开 [25][26] - 实施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立案、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等其他执法措施 [27] - 对于拒绝、阻碍调查 干预执法或打击报复等情形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向有关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28] - 规定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衔接 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32] - 被调查单位涉嫌制定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且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立案 [29]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宣传、提供咨询、组织评估、培训等方式 支持行政机关规范行为和改进政策 [33] 修订背景与主要内容 - 修订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市场卡点堵点的决策部署 回应执法实践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23] - 修订是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强化反垄断的内在要求 旨在解决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 [24] - 修订旨在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 通过事中事后强执法、强约束、强责任 督促行政主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24] - 修订旨在及时回应执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 如以本地业绩、奖项、税收社保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并应用于招投标等新型干预方式 [25] -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化责任追究和程序衔接 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力度 [28] 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 增强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29] 进一步明确调查措施并严格限制以整改方式结束调查的条件 [29] 综合运用多元执法手段提升效能 明确约谈的执法定位 [30] 丰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30]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央视网·2025-12-26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