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智通财经网·2025-12-26 17:55

政策核心与目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旨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1][3] - 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出清、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运行方面的基础作用 [1][5] - 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点,实现灵活连续交易,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以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1][5] - 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鼓励区域电力互济和调节资源共享 [1][5] 市场成员与权利义务 -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 [4] - 经营主体需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并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参与市场 [6] - 电力用户可选择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全部电量,但不得同时参与两者,暂未直接参与市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次月选择直接参与市场 [6] - 详细规定了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涵盖合同履行、信息披露、技术服务、费用结算等多个方面 [6][7][8][9][10][11][12] 交易品种与价格机制 - 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其中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 [13] - 绿色电力交易是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交易品种,交易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绿色电力证书,主要包括跨省跨区、跨电网经营区及省内绿电交易 [13][14] - 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如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 [15] - 除政府定价电量外,成交价格应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16] -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分别明确,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等计算 [16] -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或随市场供需、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对直接参与市场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17] - 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17] - 将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18] 交易组织与执行 - 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跨省跨区交易由两者按电网经营区组织,省内交易由各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鼓励跨省跨区与省内交易联合组织 [19] - 电力交易平台功能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 [19] - 电力交易机构需按月发布交易日历,并提前发布交易公告,其中数年、年度交易公告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月度交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 [20] - 交易出清校核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网安全校核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校核时限根据交易周期不同,从1个工作日到5个工作日不等 [26][27] - 绿电交易需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鼓励参与数年绿电交易并探索常态化开市机制 [24][25] 合同、计量与结算 - 市场成员应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作为执行依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 [28] -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按日清分、按月结算 [32] - 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可由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33] - 结算可按差价或差量方式开展,未签订合同的经营主体按偏差电量结算 [33] -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 [33] - 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月度结算电量核发,并随绿电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33] 市场支持系统与信息披露 - 电力交易平台需包括市场注册、交易申报、出清、结算、参数管理、信息披露、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 [35] - 平台应遵循全国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并满足连续运营要求,建立备用或双活系统 [35][37] - 各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注册信息互通互认,确保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37] - 电力市场信息需按年、季、月、周、日等周期披露,披露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时间不少于2年,封存期限为5年 [35] 规则实施与过渡 - 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2] - 届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将同时废止 [42] - 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将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地和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42]

两部门: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