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发布 一图读懂
央视新闻·2025-12-27 01:34
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反垄断、破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堵点的明确要求 [6] - 需要细化《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强化执法权威与规则可操作性,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7] - 需回应执法实践新挑战,例如以本地业绩、奖项、税收社保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并应用于招投标,从而区别对待外地企业的新型干预市场竞争方式 [12] 修订主要内容:丰富违法行为与强化审查衔接 - 针对执法实践中新出现的本地“小循环”等典型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进一步丰富和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提高执法透明度与可预见性 [14] - 新增规定:若被调查单位涉嫌制定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未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开展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依法立案,以此推动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有机衔接,增强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18] 修订主要内容:明确调查措施与限制结案条件 - 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为调查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1] - 明确若被调查单位存在《规定》第十二条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以整改方式结束调查,严格限制以整改结案的情形,强化对执法机构和被调查单位的约束 [25] 修订主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与行纪衔接 - 新增在行政建议书中列明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建议的五种情形,强化责任追究并加强行政与纪律处分的衔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