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新华网·2025-12-27 19:24

修订背景与核心目标 - 法律于2025年12月27日完成最新修订,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2] - 核心工作方针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3] -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的方针,旨在提高水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3] 行业管理框架 -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5][6][7] - 国家鼓励发展渔业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以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9] - 国家鼓励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治理 [9] -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调查活动,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9] 养殖业发展与管理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 [11] - 国家鼓励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发展深远海养殖,开展对外养殖合作 [11] -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12] - 核发养殖证时,应优先安排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等情形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12][13] -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15] - 水产新品种需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15] - 从事养殖生产应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养殖排放尾水需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16] -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17] 捕捞业管控与规范 -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18] - 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20]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21] - 到公海从事捕捞作业,需取得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 [21] -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22] -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载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24] - 渔业船舶需符合适航要求,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5] -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27] -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与周边邻国渔业协作 [30] 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 国家加强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1] -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2] -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32]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 [34] - 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需依法批准 [34]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 [35]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36] -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37] -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禁捕的怀卵亲本 [38] -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对渔业资源影响的内容 [39] - 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42] 监督执法与法律责任 - 渔业执法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 [8] - 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船舶渔具等措施 [44] -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监督检查,由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实施 [46]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51] - 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新品种苗种的,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51]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渔具、船舶 [53]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57]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57] -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擅自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调查活动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等,责令离开或驱逐,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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