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丨给钱才领证?借婚姻敛财行不通!
人民网·2025-12-27 20:48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原告涂某与被告蒋某通过相亲微信群相识 涂某在微信上表达了交往及共同生活的意愿[1] - 被告蒋某提出 原告需先给予一些“彩礼”共同生活 若合适则明年领证并另付彩礼18万元[1] - 原告涂某同意并先行支付2万元 此后近一年内 因异地见面次数少 但蒋某以各种理由继续索要钱款 涂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支付5万余元[1] - 随后蒋某开始拒接电话并推脱领证提议 多次表示需再给钱才能领证 最终涂某决定结束关系[1] - 双方对5万余元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涂某主张其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应返还 蒋某主张其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不应返还[1] - 涂某已将蒋某诉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要求返还钱款[2] - 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3] 涉及的法律原则与审理方向 - 案件审理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 - 法院需对涉案5万余元款项进行定性 区分其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 还是无条件的自愿赠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