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新华社·2025-12-27 21:39

法律修订与生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25年12月27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完成第二次修订 [1] - 该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49]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立法目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1] -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 - 对外贸易具体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3] 对外贸易基本原则与管理体制 -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6]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5] -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6] - 国家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相关部门制定涉及外贸的政策措施时应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7][8] -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参加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和组织 [8] - 根据国际条约、协定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其他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8] - 对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8]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登记或执业手续,从事外贸活动的个人、组织 [9] -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需按规定备案或批准 [10] - 国家可对部分货物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相关业务原则上只能由经授权企业经营,目录由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10] - 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1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接受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外贸业务,并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经营活动相关文件资料 [12]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 -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 为监测需要,可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收货人、发货人办理报关前提出申请应获许可 [13] - 自由进出口技术需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13] - 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保护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国内供应短缺、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市场容量有限、出口秩序严重混乱、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限制农畜渔产品、保障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多项原因,国家可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4][15] - 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武器弹药等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紧急情况下也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15] - 对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16] - 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可实行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17] -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法开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复出口的可依法转为内销,属于管理货物的需取得相应证明 [17] -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进行原产地管理,文物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17][18]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 - 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19] - 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保护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保障外汇收支平衡等原因,可禁止或限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9] - 对与军事、裂变聚变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紧急情况下也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20] - 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的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由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21] -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服务贸易应遵守外商投资法等规定,国际条约、协定有更优惠规定的可按其执行 [21]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外贸秩序的,主管部门可采取禁止侵权货物进口等措施 [22] - 国家开展相关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对外谈判,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 [23] -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并危害外贸公平竞争秩序的,主管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23] - 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国民待遇或不能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主管部门可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措施 [23] 对外贸易秩序 - 在外贸活动中不得实施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24] - 在外贸活动中不得有伪造变造原产地标记及证书、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认证检验检疫等行为 [2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海关、外汇、数据安全保护等规定 [25] - 对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市场交易原则中断正常交易、对中国个人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等情形的境外个人组织,主管部门可采取禁止或限制其与中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及服务贸易等措施 [25] - 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上述措施的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便利 [26] 对外贸易调查 - 为维护外贸秩序,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货物技术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影响、贸易壁垒、需采取救济措施事项、规避救济措施行为、国家安全利益事项等事项进行调查 [27][28] - 调查可采取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29] - 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报告或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 [30] - 有关个人组织应对调查给予配合协助,调查人员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31] 对外贸易救济 -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32] - 对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产品,可采取反倾销措施 [32] - 对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产品,可应申请与第三国政府磋商要求其采取措施 [32] - 对接受出口国专向性补贴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进口产品,可采取反补贴措施 [32] -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可采取保障措施并提供必要支持 [32] - 因境外服务提供者向中国提供服务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可采取必要救济措施 [33] -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导致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可采取必要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33] - 对违反经贸条约协定使中国利益受损或阻碍目标实现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政府有权要求其终止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34] -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突发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34] - 为应对贸易风险和环境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符合世贸规则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35] 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 国家制定外贸发展战略,推动贸易平衡发展,建立完善促进机制,强化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 [36] - 建立完善为外贸服务的金融机构,完善保险保障措施,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6] - 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36] - 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建立健全相应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36] - 支持外贸数字化发展,推动信息技术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使用,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国际互认 [36] - 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完善监管举措 [36] - 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相关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加强国际合作 [36] - 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信息服务 [37] - 鼓励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应对风险,采取对外投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等多种形式发展外贸 [37] - 鼓励金融、法律、会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服务机构完善网络,为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37] - 支持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服务水平,通过境内外展会、线上平台等方式帮助经营者开展外贸 [38] - 支持和促进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建设,完善外贸物流服务 [38] - 经营者可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协会商会应提供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自律作用 [39] - 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经营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决纠纷提供途径 [39]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等促进活动 [39] - 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40] - 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41] - 支持和促进外贸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各类人才,为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41] 法律责任 - 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三年内不受理相关申请或撤销授权 [42] - 进出口自由进出口技术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2] -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或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由海关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2] - 进出口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技术、未执行必要措施的,按规定处理处罚,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三年内不受理配额许可证申请或禁止一至三年内从事相关进出口活动 [43] - 从事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或未经许可从事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未执行必要措施的,按规定处理处罚,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可禁止一至三年内从事相关服务贸易活动 [44] - 违反规定有伪造变造单证、骗取退税、走私等行为的,依法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并可禁止一至三年内从事有关外贸活动 [45] - 违反规定与相关被采取措施的境外个人组织进行贸易或提供支持协助便利的,按规定处理处罚,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可禁止一至五年内从事有关外贸活动 [45] - 被禁止从事有关外贸活动期间,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金融外汇部门不予办理结售汇等资金收付手续 [46] - 负责外贸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6] - 外贸活动当事人对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6] 附则与其他规定 - 与两用物项、军品、裂变聚变物质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履行防扩散义务相关的物项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7] - 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