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新规 四大维度助力企业境外金融市场融资
长江商报·2025-12-29 07:09

政策核心与实施时间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新规,系统性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政策,构建“便利化+规范化”并重的管理框架,旨在便利企业高效境外融资并推动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 [1] - 该政策将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进入新阶段 [1]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标 - 新规出台是为适应资本市场开放新形势,原有政策在登记时限、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适配性不足,市场对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诉求迫切 [2] - 政策结合了前期在12地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的试点经验,旨在实现政策供给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 [2] - 政策最终目标是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并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4] 资金管理便利化措施 - 实现本外币资金管理统一,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自主选择以美元、欧元等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境内 [2] - 相关资金可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直接存入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 - 针对H股“全流通”业务,规定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大幅简化分红流程 [2]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办理结汇使用,无需额外审批 [3] - 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即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等汇率风险管理工具,以降低汇率波动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3] - 境内企业回购境外股份时,可灵活选用境外资金或境内资金,满足多元化资本运作需求 [3] 管理程序简化与效率提升 - 将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主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大幅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4] - 放宽登记时限要求,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4] - 减持登记时限由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有效缓解企业操作压力 [4] 资金使用规范与风险管理 - 坚持“原则汇回、例外留存”原则,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4] - 股东因增持汇出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须及时汇回且不得改变用途 [4] - 允许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合规业务,实现便利化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