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借款客户贿赂款 宁夏银行西安一部门原负责人获刑6年
中国经济网·2025-12-29 15:10

案件核心事实 - 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前员工王某田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在2011年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伙同他人收受“提成费”、“顾问费”共计人民币570万元,个人实际得款270万元 [1][2] - 案件涉及两笔具体委托贷款业务:2011年1月为陕西省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办理2000万元贷款,收受现金140万元,王某田分得10万元;2011年5月为陕西省正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2000万元贷款,收受现金430万元,王某田分得260万元 [1][2] - 法院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王某田归案后坦白并退回赃款235万元,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35万元上缴国库 [2][3][4] 公司背景与业务 - 宁夏银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前身为银川市商业银行,是宁夏第一家以省级行政区命名的地方商业银行,2016年被中国人民银行评为宁夏地区系统性重要银行 [4] - 文中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解释:指需要借款的公司委托第三方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收取中介费用,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 [4] 行业监管动态 - 2020年7月14日,银保监会通报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突出问题,其中包括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整改的工作要求 [5][6] - 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委托贷款业务违规被监管处罚,例如某城商行因理财资金借助通道发放委托贷款等违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另一城商行分行因委托贷款资金流向与约定用途不符被罚款40万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