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界·2025-12-29 17:1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新公告 [1] - 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旧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1] 针对不同行业的扣除限额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 - 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关联企业分摊协议的特殊规定 -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广告费支出,可选择在本企业扣除,或按协议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1] - 接收归集费用的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