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证券时报网·2025-12-29 17:04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新公告 [1] - 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2020年发布的第43号公告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1] 特定行业扣除政策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1] - 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 关联企业分摊机制 -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限额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本企业扣除或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1] - 接收归集费用的一方,在计算本企业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1] 烟草行业限制政策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