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之争,一锤定音!
北京日报客户端·2025-12-31 13:28

案件核心判决与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判定山东雷士公司的代工厂及下游销售商一同赔偿,终审判决立即生效[1][5] - 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曾判决山东雷士公司及其生产合作商共同赔偿惠州雷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下游销售商赔偿1万元[5] - 惠州雷士公司在天津、常州、宁波等地起诉山东雷士公司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也已获得一审胜诉[6] 案件争议焦点与司法认定 - 被告山东雷士公司辩称其使用“雷士”系列商标是基于惠州雷士公司2012年承诺的20年使用权,但法院认定双方已于2015年6月签订《协议书》立即解除商标授权关系,合作关系全面终止[3][5] - 山东雷士公司另一抗辩理由是在产品上使用“雷士照明”标识是标注自身企业字号,但法院认定其行为属“突出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4] -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再审案件裁定中指出,山东雷士公司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4] - 一审法院认定,山东雷士公司生产销售的多功能取暖器上的标识与惠州雷士公司商标相同,是侵权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4] 公司维权行动与策略 - 惠州雷士公司于去年底至今年初在河南、天津、常州、宁波等多地取证,并发起维权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等[3] -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惠州雷士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商标侵权投诉,2025年4月底,总局下达了《关于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的函》,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推进查处,查封扣押侵权产品[6] - 惠州雷士公司表示,将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严重侵权行为启动刑事报案程序,通过“行政查处+民事追责+刑事报案”的维权体系追究责任[6] 行业背景与宏观环境 - 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近45万件,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7646件,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3.7万件,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商标、专利等领域违法案件4万余件[7] - 2024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提高到82.36分,再创新高[7] - 中国已构建起从国家战略到具体实施的完整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总纲[8] - 中国深度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正式加入《海牙协定》,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贡献者和推动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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