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概述 - 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是继2006年、2019年后的全面修订 [1] - 法规共9章45条 涵盖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六大领域 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权益保障体系 [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 - 法规直面农村妇女在婚嫁、离婚、丧偶等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易被忽视或剥夺的现实关切 为其筑起法治屏障 [1] - 法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强化了地方执行机制 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 - 明确农村妇女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四种途径:行政途径(向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妇联投诉举报)、调解途径(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妇联调解)、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途径(向监察机关反映问题) [2] 职业女性发展与劳动权益 - 法规提出组织和支持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注重其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 [3] - 法规细化了防止就业性别歧视的举措 旨在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3] - 探索设立孕期弹性工作时间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 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着力优化女性职场环境 [3] -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明确保障责任 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保障格局 [3] 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支持 - 法规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 - 鼓励科研、教育、医疗等机构和单位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帮助其平稳度过生育与职业发展期 [4] - 此项规定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具体细化与延伸 [4] - 建议相关机构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建立人性化工作机制(如允许阶段性调减工作量、设立母婴室、提供远程办公条件) 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 并将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单位社会责任或绩效考核体系 [4]
以法治风帆护航“她”发展
陕西日报·2026-01-01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