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新华网·2025-12-31 11:57

核心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对增值税法的具体执行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征税范围、纳税人分类、税率适用、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等各项细则,为2026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税征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36]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 应税交易范围:明确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无形资产(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和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等)[2] - 纳税人定义: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3] - 境内消费界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销售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服务、无形资产,均视为在境内消费 [4] - 纳税人分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7] 税率与出口 - 出口货物定义: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 [8] - 跨境服务零税率: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如研发、设计、软件、离岸外包等)、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以及提供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零税率 [9][10] - 混合销售判定:应税交易若包含不同税率业务,需业务间有明显主附关系,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 [11] 应纳税额计算 - 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 [12] - 进项税额抵扣: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的专用发票/缴款书列明税额、境外购进服务的完税凭证税额、购进农产品的计算税额等 [12] - 销售额调整: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时,一般计税方法需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需扣减销售额 [13] - 销售额计算:采用合并定价时,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税率或征收率);以外币结算的,可按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5][16] - 核定销售额: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交易平均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核定销售额,成本利润率默认为10% [16] - 不得抵扣进项:包括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霉烂,违法违规造成的没收、销毁等)相关的购进货物及服务、交际应酬消费、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等 [17][18][19][20] - 进项税额划分: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不得抵扣部分,并于次年1月汇总清算 [19] - 长期资产抵扣:原值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逐年调整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20] 税收优惠 - 免税项目主体:明确农业生产者及农产品、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机构)、古旧图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学校(学历教育机构及技工学校等)的具体定义 [21][22][23][24][27][30] - 门票收入免税:指文化体育服务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31] - 政策评估与公开: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标准等应依法公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需适时评估政策效果,对不适用的优惠政策报请调整 [32][33] 征收管理 - 特殊经营模式纳税人:承包、承租、挂靠经营中,以发包人等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承包人等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交易,管理人为纳税人 [25][26] - 扣缴义务: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申报纳税 [26][27] - 纳税人登记与转换: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8][29] - 发票管理:发生应税交易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购买方为自然人、交易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需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税额 [29]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日;视同应税交易完成当日为货物发出、所有权转移等当日;出口货物若报关日早于上述时间,以报关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9][30][31] - 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在同一省但不同县(区)的,经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 [31] - 纳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等一般纳税人,以及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可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31] - 预缴税款情形: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跨县(区)转让或出租不动产、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等 [32][33] - 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纳税人可放弃退(免)税或免税,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33][34] - 信息获取与反避税:税务机关可依法获取与出口税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资金结算等信息;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不当退税的安排,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调整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