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完善法治保障
大众日报·2026-01-03 09:15

核心观点 -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为超过1440万户民营市场主体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聚焦解决公平竞争 融资支持 权益保护等实际难题 并引导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公平竞争与市场准入 - 条例明确禁止在招投标 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限定所有制形式 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等9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2] - 重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要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 [2] - 核心是破除市场隐性壁垒 禁止以备案 注册 年检 认定 认证 指定 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2] 融资支持与金融服务 -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条例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 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3] -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首次贷款 信用贷款 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并提供应收账款 仓单 股权 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3] - 上述措施旨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拓宽融资渠道 [3] 权益保护与账款支付 - 条例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对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款项作出明确约束 [3] -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 政府换届 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3]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不得以人员变更 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合同未约定情况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 决算审计等为由 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3] -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并设置了相应的协商调解程序 [3] 高质量发展与产业引导 - 条例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 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 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 [4] - 细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机制 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 [4] - 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融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 [4] 服务保障与政企沟通 - 将“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服务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 推动政府服务从“被动审批”向“主动赋能”转变 [4] - 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和政策跟踪评估制度 旨在使政策制定更贴合企业需求 提升企业获得感与满意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