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禁止9类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新华网·2026-01-03 10:49

文章核心观点 -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旨在为超过1440万户民营经营主体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通过破除市场隐性壁垒、缓解融资难题、加强权益保护、引导高质量发展及优化政府服务等多方面措施,系统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1][2][3] 公平竞争与市场准入 - 条例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限定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等9类行为,使公平竞争规则更清晰透明 [1] - 重申并强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要求及时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1] - 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核心是坚决破除各种市场隐性壁垒 [1] 融资支持与金融服务 - 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2] -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并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以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2] 权益保护与账款支付 - 条例着重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款项作出明确约束 [2] - 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 高质量发展与产业引导 - 条例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 [3] - 细化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融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 [3] 政府服务与政企沟通 - 条例将山东省已推行的“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服务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政府服务从“被动审批”向“主动赋能”转变 [3] - 明确要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和政策跟踪评估制度,让政策制定更贴合企业需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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