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广东出新规→
南方农村报·2026-01-04 21:01

政策核心与目标 - 广东省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旨在分类施策,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切实保障农民住宅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目标 [2][3][4] - 政策明确了申请登记范围和主体,并设定了处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界点,分别为2020年3月23日和2022年8月1日 [5][6] - 政策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 宅基地登记处理原则与范围 - 创新提出宅基地登记“三级审核确认”处理原则,由组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三级审核 [24][25] - 对于1982年后建成的房屋,若宅基地面积未超标但房屋建筑面积超标,经公示和三级审核后,按宅基地实际面积和当地建筑标准面积登记;若两者均超标,则按当地标准面积登记 [28][29][30][31]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则上按“一户一宅”要求确权到户,每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一“户” [32][33] - 允许各地市探索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等问题的登记 [34] 宅基地登记申请主体扩展 - 登记申请主体原则上为本村村民,但也包括多种扩展情形:原村民户口迁出或转为城镇居民;非本村村民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宅基地;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非本村成员;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华侨经批准在原址或村内其他宅基地建房;其他经批准取得宅基地者 [14][15][16][17][18][19][20][21][22][23] 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处理原则 - 对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查明合法使用、村级组织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乡镇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办理登记 [39][40][41] - 对于缺少规划验收或竣工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定能够补办手续的应补办后登记;确因建成时间早无法补办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门可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 [42][43][44][45][46][47] - 对于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查验和安全评估 [48][49][50] 严禁违法登记情形 - 政策强调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51] - 明确列出不得登记的情形,包括城镇居民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社会资本下乡建别墅会馆、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合作建房、“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房等 [52][53][54][55] 政策背景与影响 - 广东省自2019年起推动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截至2025年12月底,全省已登记发证具备条件的宅基地863.61万宗 [56][57] - 全省仍有超过60%的宅基地不符合房地一体登记条件,此次出台政策旨在促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