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162万元好处费,评级公司总监获刑四年
经济网·2026-01-05 10:16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总监刘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信用评级提供帮助,通过安排下属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帮助该公司尽快发债,并因此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1][2]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162万元全部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5年6月被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向行贿方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 [2] -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款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生活费和学费,且催促报告系正常履职,但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3] 案件特征与司法认定 - 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2] - 司法审理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在案证人证言、钱款数额、往来背景、时机方式以及刘某收钱期间的行为等多种因素,驳回了其上诉理由 [3] - 尽管刘某在案发前已归还全部受贿款,但该情节仅作为量刑考量,并未改变其行为的犯罪性质 [2] 金融行业同类案件趋势 - 2025年以来,金融圈出现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公司研究和投行业务等领域 [4] - 具体案例包括:某券商前电子行业首席收取不超过20万元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某上市券商原保荐代表人通过代持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套现获利410.64万元,被以涉嫌受贿罪起诉,建议量刑10至11年 [4];某地方信用社工作人员为偿还赌债违法发放贷款1720万元并受贿1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4] 犯罪画像与行业影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多为私营企业、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不正当利益 [5] - 此类犯罪多发于采购、教育、金融等资源分配领域,其危害在于损害企业或非国有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 [5] - 此类犯罪相对隐蔽,防范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监管+司法惩戒”的全链条防线,通过制度约束、技术监管和法律惩戒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