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定位与监管框架 - 殡葬事业被明确定义为重要的公益事业,强调其公益属性 [7] - 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原则 [4] -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多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 [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6] 服务分类与定价管理 - 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7] - 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包括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及政府举办的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 [7]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 [7]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非基础项目清单,对收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7] - 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 [8] -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7] - 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 [5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38] 设施建设与运营主体 - 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是满足群众需求的必需设施 [12] - 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1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15] - 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0] -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墓位 [20] -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21] -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22][19] 殡仪服务规范 - 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 [25] - 殡仪馆存放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需要延期存放需办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27] - 殡仪馆应在遗体存放、火化等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将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90日备查 [28] -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 [29] - 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提供便利服务 [22] 安葬方式与墓位管理 - 推行不占地或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 [31] - 在火葬地区,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31] - 在允许土葬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安葬方式 [31] - 对实施生态安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7] - 国家倡导骨灰格位安葬,骨灰堂不收取或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33] - 禁止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 [29] - 公墓应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 [3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34] - 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使用高档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34] - 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 [36] - 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 [38] 市场行为与价格监管 - 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1] -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42] - 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44] - 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44] -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不得诱导消费,不得违法违规处理逝者信息 [45] - 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68] 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 殡葬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未按规定保存视频图像信息等,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6] - 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或在公墓内提供超标准墓位、变相扩大面积、使用高档材料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7] - 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制造、销售违禁丧葬用品等,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3] - 将太平间外包或在太平间开展殡仪服务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4] - 其他组织或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5] -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违反规定的,由民政、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予以关闭 [69]
受权发布丨殡葬管理条例
新华网·2026-01-07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