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水利部网站·2026-01-08 08:35

行业监管框架 -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按权限进行管辖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5] -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进入现场检查取证 发现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25] 监理适用范围与资质要求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 且符合关系公共利益、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等条件之一的 必须实行监理 [2] -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等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 应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2] -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 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3] - 监理单位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业务 [5] -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10] 监理业务委托与合同 -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 可向由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委托业务 [7] - 项目法人有多个同类型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时 可以打捆为一个项目统一委托实施监理 [7] - 设计单位若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与施工单位无利害关系 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 [7] - 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价格应合理反映监理成本 [8] - 项目法人需向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及时足额支付监理酬金 [9] 监理单位与人员职责 -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 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职责 [16]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并在注册专业范围内执业 [13] - 大中型水利工程及条件复杂的小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4] - 监理员应具有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 且经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后从业 [15] -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 确需更换需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条件 [17] 监理实施过程与工作要求 -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明确工作范围、内容、目标、依据、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18] - 监理单位应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如实填写记录并及时纠正报告问题 [19] - 监理单位应组织或参加工程勘察、设计交底 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20] - 监理单位应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检查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 不得将不合格的按合格签字 [21] -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21] - 监理单位应审查资金使用计划 复核并签认工程量 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21] -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旁站巡视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1] -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时 应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时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21] 禁止行为与利益冲突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11] -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监理业务 [12] - 监理单位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 [13]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自检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1] -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被监理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 [22] -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发出的指令 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贿赂 [9] 违规处罚措施 - 项目法人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 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的 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 [26] -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26] - 监理单位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转让监理业务、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 [26] - 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发现隐患未要求整改或报告、未按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等行为 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27] - 监理单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聘用无资格人员、拒绝提供或伪造监理文件、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等行为 将被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28] - 监理单位未检查复核原材料质量、未如实签认工程量等行为 将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 -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29] - 监理人员索取收受贿赂、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秘密等行为 将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对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9] 其他规定 - 鼓励监理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 提升监理水平 [6] - 监理单位合并或分立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2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控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监管 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31] -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