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新华社·2026-01-09 11:3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加深各级法院对相关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 [1] 明确彩礼与恋爱消费支出的界限 -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司法不宜调整,例如日常多次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且有互转和共同消费的情况,不支持返还主张 [1] - 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例如为结婚而给予的15万元购车款,在婚姻未成且综合考虑实际消耗等因素后,法院酌定部分返还 [1]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 针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司法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例如相识仅3天“闪婚”且接收彩礼后10余天便借故离开的情况,法院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全部彩礼 [2] 明确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的彩礼处理原则 -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的情况,法院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以平衡双方利益,可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