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发布,明确用于民生保障等不收取
扬子晚报网·2026-01-13 18:25
政策发布 - 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1] - 收费标准由省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江苏省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收取[1] 收费构成 -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包括公共数据产品开发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1] - 公共数据产品开发服务费是指为开发主体提供数据治理、运营管理、技术支持等服务产生的费用[1] - 基础设施使用费是指开发主体使用开发环境资源(含存储、算力、网络等)所产生的费用[1] 收费模式与结算 - 运营主体将与开发主体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数据产品实际数据使用量及基础设施使用情况据实结算[1] 收费优惠政策 - 坚持公共数据公益属性定位,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1] - 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1] - 对于向社会提供原始数据集的,不收取公共数据产品开发服务费[2] - 用于民生保障、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小微普惠等公益服务的,不收取公共数据产品开发服务费[2] - 用于公共安全、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不收取公共数据产品开发服务费[2] - 对于行业发展潜力显著、产业推动战略意义重大、科技创新作用突出的应用场景,对公共数据产品开发服务费予以优惠[2] 监督机制 - 运营主体通过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定期公示无偿或优惠使用的数据产品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