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分析 - 中共党员、A区国资委副主任董某,在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将其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挂靠于管理和服务对象黄某的私营企业B公司,并累计领取报酬16.5万元 [1] - 对于董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构成受贿,第二种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三种认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2] - 文章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董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处理,违纪金额认定为16.5万元 [2][7] 不构成受贿罪的分析 - 董某与黄某主观上无行受贿意图 董某挂证是为保持证书有效及增加收入,黄某同意是因公司确有资质需求且同期有其他挂证人员,支付标准与他人一致,双方无“权钱交易”合意 [3] - 董某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双方无具体请托谋利事项,董某收取的报酬未超过支付给其他挂证人员的标准,发放形式也一致,客观上不属于利益输送 [3] - 文章指出,若董某利用职权为黄某提供帮助,或明知公司无需求仍收酬,或收取明显高于他人的报酬,则行为本质属于受贿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 董某的挂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关于不得出租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 [4] - 该行为同时违反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注册造价师不得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规定 [4]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行为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违反规定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应给予党纪处分 [5] - “违规兼职取酬”包括三种形式:传统兼职型、挂靠证书型、固定领酬型 利用专业证书帮助其他组织维护资质并收取报酬,即可认定为违规兼职取酬 [5] - 董某作为党员干部,将证书挂靠于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并取酬,侵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违反廉洁纪律 [5][6] 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的依据 - 从主体身份看 董某系党员干部,其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纪在法前”原则,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更能体现其身份特殊性 [6] - 从侵犯客体看 黄某是董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16.5万元报酬的行为,本质上侵害了董某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6] - 从执纪效果看 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有助于划清行为底线,推动形成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氛围 [6]
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挂证取酬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1-14 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