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吴某某因受贿罪、洗钱罪及违反廉洁纪律被查处,受贿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人民币 [5][7] - 受贿行为跨越2011年至2024年,利用担任A市B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工程项目承揽等利益 [5] - 除受贿外,吴某某还涉及两项具体违法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花费近3000元)以及通过亲属低价变卖受贿房产进行洗钱 [5][8] 违纪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 - 2024年4月,吴某某在任二级巡视员期间,主动联系有业务往来的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活动安排,花费近3000元 [8] - 认定该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核心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键在于行为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实可能性”,而非必须产生实际后果 [9][10] - 此案中,因吴某某未利用职务为黄某某谋利,黄某某也未因此赠送财物,故不构成受贿罪,但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0] 受贿罪的特殊形态:收受按揭车辆的认定 - 吴某某要求商人王某某为其购买市场价132万元的车辆,王某某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交由吴某某实际使用并偿还月供 [11] - 截至案发,车辆仍有54万余元贷款未还清,对于这部分金额,司法机关认定吴某某构成受贿未遂 [12][15] - 认定理由:由于车辆存在抵押权,吴某某对车辆经济价值的控制不完整,银行对未清偿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仅对已支付部分(首付及已还贷款)认定为受贿既遂 [14][15] 洗钱罪(自洗钱)的认定与数额计算 - 2022年,吴某某为掩饰、隐瞒其收受的一套受贿房产(由亲戚代持),安排亲戚将该房产以60万元现金低价卖出,当时房产市场价为83万余元 [5][16] - 此行为构成“自洗钱”,即上游犯罪行为人自身实施的洗钱犯罪,该罪名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得以成立 [17][19] - 洗钱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为实施洗钱行为时上游犯罪所得的实际价值,即房产市场价83万余元,而非洗钱后实际获得的60万元现金 [20]
三堂会审丨一起风腐交织案件中若干纪法问题探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1-14 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