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制定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旨在支持科研活动 [1][2][3] - 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园区内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8][10] 税收优惠主体与范围 - 享惠主体包括: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3] - 上述享惠主体经“一线”(即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3] - 国家禁止进口、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 [1][3] 管理与监管机制 - 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享惠主体将被列入“白名单”,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4] - 对免税进口的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4] - 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有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规定执行 [4] - 免税进口的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若在科研中消耗且未形成研发成品,可依申请免于补税并解除监管 [4] “二线”及内流税收处理 - 海关监管区域与内地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4] -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需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并由享惠主体补缴进口税收 [4] - 若货物已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按规定缴税,则“二线”环节不再补缴 [4]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也需参照规定补缴进口税收,但因破产、注销等原因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除外 [5] 特殊贸易措施适用 -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合称“四类措施”)的免税科研货物,进口时执行免税政策,但需按国家规定执行“四类措施” [5] - 若研发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当其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税并执行“四类措施” [6] - 免税科研货物在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研发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6] 其他进出口规定 - 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若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需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6] - 深圳市人民政府需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认定、科研活动认定、以及违规处理等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 [6] -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8]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免税科研货物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7]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智通财经网·2026-01-14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