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公布
中国新闻网·2026-01-15 01:27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旨在支持其与香港园区联合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 [1] - 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1] 海关监管区域划分 - 合作区深圳园区内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定义为“一线” [1] - 该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定义为“二线” [1] 享惠主体与“一线”进口税收优惠 - 享惠主体包括: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 - 上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货物流通与处置的税收安排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缴进口税收 [1] - 若因企业依法破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上述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允许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1]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需补缴进口税收 [2] 政策目标与影响 - 政策旨在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 [2] - 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 - 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2]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公布 - Reportify